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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过户房东不配合要求给6000

房产纠纷
2024-02-02 15:35:29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因此,如果你购买的安置房房东不配合过户,并要求给 6000 元,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购房合同,退回购房款。同时,你也可以向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咨询,了解相关政策和法规,寻求帮助和支持。
  • 您好,根据双方合同的相关约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
  • 投诉房东可以拨打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电话,或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反映投诉。双方可以先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房管部门投诉;投诉未能解决纠纷的可以租赁合同中指定的仲裁机构作为第三方进行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 1、可以向居民自治组织或者是居委会请求调解,也可以找房管所相关工作人员解决。
    2、按照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解决。
    3、对严重影响、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情况又较复杂或不服裁决的案件,则可诉请人民法院审理。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买安置房房东不配合过户,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房东不配合过户的,可以按照合同要求其配合过户,对方仍不配合的,可以要求其赔偿违约金及相关损失,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要求卖方返还购房款,并且赔偿损失。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面对安置房过户房东不配合的情况,首先要检查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了解房东是否已购买房产证。如果房东仍然不配合过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比如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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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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