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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车辆报废

交通事故
2024-01-31 19:59:21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您好, 具体是什么情况?现在是有什么问题? 还有问题的话, 可继续追问。
  • 需要鉴定车辆价值,残值处理
  • 出车祸车辆报废的,可以要求交通管理部门出具委托书,让物价管理部门或具有鉴定资质的部门作车辆评估报告,也就是车辆损失鉴定书,车辆估价值多少钱,然后才能按价索赔。要办理车辆报废的,凭法院判决书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二条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二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二条
    因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需要进行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由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但财产损失数额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
    当事人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车辆的报废标准如下:
    一、车辆的维修费用高于车辆价值的百分之八十或者更高时,保险公司就会按照车辆报废保险理赔
    二、车辆满足强制报废标准。前述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四、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五、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六、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五条 采取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
    (一)、
    (二)、
    (四)、
    (五)项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五)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 出车祸车辆报废的,可以要求交通管理部门出具委托书,让物价管理部门或具有鉴定资质的部门作车辆评估报告,也就是车辆损失鉴定书,车辆估价值多少钱,然后才能按价索赔。要办理车辆报废的,凭法院判决书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二条
    因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需要进行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由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但财产损失数额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
    当事人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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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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