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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两次看守所拒收,法院让写申请监外执刑书,自费签订,不去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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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30 22:02:28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因病看守所拒收,法院会裁定暂予监外执行。
    等被告人病情好转,可以收监了,法院才会送到看守所,重新服刑。
    如果被告人身体一直不好,可能永远不会收监执行。



  • 看守所不收的,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看守所收押人犯,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人犯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才可收押。
    法律依据:根据《看守所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
    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
    因此,有述条件之一的,看守所不予收押,具体以当地县级以上或者公安机关指定医院的证明为主。
    如果造有人造假,受害人可向检察院反映,对犯罪嫌疑人重新进行检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规定,判决后执行前,余刑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三个月以上的,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具体由省监狱管理局进行分配 ,正式分配后五天内由所在监狱通知家属。
  • 法律分析:被判刑了,但是看守所因嫌疑人有病不收,法院会判决暂予监外执行,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如果犯罪嫌疑人确实身患重病的,看守所可以不予接受,此时侦查机关应当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可以予以司法拘留。法律依据:《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一) 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
    (二)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 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四) 被拘留审查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五) 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收拘后发现被拘留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立即出具建议另行处理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处理并通知拘留所。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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