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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想问一下,出了景区门口出了意外是景区搞的安全隐患没有安全提示摔倒骨折了,是算景区的责任吗

损害赔偿
2024-01-30 15:01:38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你好,上述情况,请问出了景区门口多远
    追问:属于景区布置的,灯光,拍照是灯光后面是水沟,没有任何安全隐患措施,
  • 搞的安全隐患没有安全提示摔倒骨折了L
  • 你好,这边是算的,可以向景区索赔
    追问:当晚没有报警立案,负责人说会报销,当晚想到小孩全湿,又骨折就没有当时报警,现在费用没有报销,拖拉,钱可以重新报警的吗
  • 在景区摔骨折后要对造成骨折的原因进行分析。如果是景区管理者、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是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则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法律分析:在景区摔骨折,景区的管理者,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在景区摔伤,如果景区的经营者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景区一般应该承担责任,一般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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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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