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丢了当事人到作出该判决书的法院要求复印判决书原件或请求加盖法院的印章。
判决书在做出后十五日内未上诉则生效丢失后仍旧有法律效力。
具体如下:
1、对受理的民事案件和
经济纠纷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终结后,依照国家的民事法律法规或经济法律法规,就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书处理决定;
2、人民法院对本院或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和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或者根据当事人符合法定条件的再申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
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
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第一百五十二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