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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工人岗位变更为管理岗位需要变更合同吗

劳动纠纷
2024-01-28 10:33:56
共有10位律师解答
  • 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作岗位为工人岗位,现在要变更为管理岗位,是需要变更合同的。
  • 调换工作岗位的时候当然是需要变更劳动合同的
  • 您好 是需要结合您这边工作的详情的
  • 下午好,这是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
  • 你好,可以被迫离职的这个情况
  • 你好,调岗需要双方协商一致的
  • 你好在的,情况需要了解下U
  • 岗位变更劳动合同是否需要变更视具体情况而定:
    1、如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具体工作岗位,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自主进行工作岗位调整,不必变更劳动合同;
    2、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作岗位,发生工作岗位调整,双方最好以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或签署补充协议,避免后续争议。
    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劳动合同不能规定变更工作岗位,工作岗位的变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在自愿的基础上才能变更。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且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四条 【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三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 员工调换工作岗位,视所签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选择是否需要变更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应当具备的条款,也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如果员工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作岗位和相关条件,那么,发生工作岗位调整,双方最好以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或签署补充协议,避免后续争议。
    如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具体工作岗位,那么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自主进行工作岗位调整,不必变更劳动合同。但是,此种情况下,仍建议进行书面约定,留有协商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岗位变更劳动合同是否需要变更视具体情况而定:
    1、如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具体工作岗位,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自主进行工作岗位调整,不必变更劳动合同;
    2、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作岗位,发生工作岗位调整,双方最好以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或签署补充协议,避免后续争议。
    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劳动合同不能规定变更工作岗位,工作岗位的变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在自愿的基础上才能变更。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且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四条

    【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三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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