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的债务由欠债的个人自己按照和债权人的约定进行偿还,如果欠的债是用于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属于共同债务的,由欠下债务的一方先偿还,然后可以向另外一方进行追偿。法律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
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
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
(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第十一条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