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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具有百分之34的股份,我会有什么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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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30 17: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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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决权、知情权、分红权,等。安徽达宁
  • 具体是什么情况?目前需要哪方面的问题

  • 1、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请求权,一些国家规定,连续1年以上持有股份公司已占发行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享有请求召集临时股东会的权利。
    2、查阅公司的财务账表和有关资料的权利,直接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问、咨询的权利。
    3、请求法院或执法机构对公司有关事宜进行审查、审计的权利。
    4、提起诉讼的权利
    5、请求解散公司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二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 法律分析:股东百分之35有什么权利 根据我国《 公司法 》的规定,公司股东的基本权利有:利益分配权、知情权、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权、 股权转让权、公司经营查阅监督权、依法请求公司合理收购其股份、公司清算时剩余财产分配权利等。法律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疑;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法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第三十五条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依照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股权在百分之五十及以上的才有控制权。或者如果股权不到百分之五十,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或出资额能对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也是有控制权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 可以自行召开股东会,主持股东大会,提出质询、调查、起诉、清算、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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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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