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农房宅基地不动产登记中,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宅基地没有审批或审批手续不全,农民建房没有审批或审批手续不全等权源不能满足登记要求的情形,从承认现实、尊重历史、实事求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角度,既依法依规进行不动产登记,又便民利民、简化程序,遵守村民自治原则,采用由农房宅基地权利人申请,组认可、村(居)初审、镇(街)认定三级进行确认,此确认方法称为“三级确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