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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号驾驶证被暂扣,未去办理学习减分怎么办

交通事故
2024-01-29 14:56:16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具体要咨询交通管理部门
  • 扣分不一定要马上处理,扣12分或者12分以上的,需要在15天之内去参加满分学习考试,超过15天不去处理的,驾照会被停用;扣12分以下的,在记分周期结束之前去处理就行。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如果驾驶证在实习期被一次性扣12分的,注销驾照。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法律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十二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二十四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 暂扣期限满之后,参加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驾驶证,即解除扣留状态。
    驾驶证扣留状态解除流程:
    1、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具的教育通知书,携带身份证、驾驶证或驾驶证暂扣凭证,在15日内到驾驶证核发地车管所办理登记手续,参加为期7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领取满分教育通知书;
    2、按时参加满分教育学习,学习结束领取科目一法律依据:《预约考试凭证》;
    3、携带身份证和《预约考试凭证》,按时参加科目一考试;
    4、考试合格后,凭驾驶人考试合格通知书,到公安交管部门领取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第一次达到12分的,预约科目一考试;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含)以上达到12分的,预约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
    按照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一次记12分。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饮酒后或醉酒后驾驶的、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超载20%以上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等交通违法行为的,将被一次记12分。
    网上不能解除驾驶证扣留,驾照扣留状态解除的方法:
    1、到扣留地的车管所把罚款交清,接受其他相关的处罚就可以领取驾驶证的;
    2、不要开车,积极配合交警处理自己的驾照问题,争取早日拿回驾驶证;
    3、吊销两年已经可以重考,直接向驾校申请即可;等等。
    扣期限满之后,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即解除扣留状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 驾驶证扣分后,不可以提前学习,需要按照交管中心的要求进行学习。正常情况下,a级驾驶证与b级驾驶证被扣分后,驾驶员需要在本记分周期结束的30日内,到当地交管中心进行学习,并参加考试。
    如果未按规定参加学习考试,会面临驾驶证降级的处罚。
    驾驶证被扣分的处理有哪些
    1、对于持有a照和b照的驾驶员来说,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当扣分满12分,驾驶证会自动降级;
    2、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积分周期内累计积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法律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一条【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按规定参加学习、考试。
    第七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持有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发生责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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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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