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异地受理点申请:申请人持《居民户口簿》或《XX市流动人口居住证》,到市内居住地所属区县
公安机关指定的跨省异地受理点办理手续,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
2.现场采集信息:申请人交验《居民户口簿》或《XX市流动人口居住证》,民警审核通过后,现场采集人像和指纹信息。
3.缴纳工本费:申请人按照有效期满换领20元,损坏换领、丢失补领40元的标准缴纳工本费,同时领取公安机关发放的《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4.异地受理点领证:完成申请60日后,申请人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申办补领、换领居民身份证的跨省异地受理点领取并核验证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三条 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
(一)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
(二)兵役登记;
(三)婚姻登记、
收养登记;
(四)申请办理出境手续;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依照本法规定未取得居民身份证的公民,从事前款规定的有关活动,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