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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马先生,现在与工作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具体经过如下:本人于2004.02-2004.08月工作于A公司(有限公司,商业)做财务会计,是04年8月份辞职离开A公司,当时并未签定劳动合同。待遇1500元/月,其他没有任何福利,只拿月工资。离职后双方都已经结算清楚。2004年12月份A公司曾打电话邀请我回去上班,还按04年待遇,我婉言拒绝。2005年3月初,A公司再次把电话打到我河北老家联系到我(当时我本人在漳州,因为A公司联系不到我本人,所以打到我家里和我联系上),邀请我重新回A公司上班。经过电话协商,A公司口头承诺:一、工资待遇1500元/月,实际上先按每月实际发放工资1200元/月,差额300元/月每年年底清算一次。如果由于工资变动,每月实际发放工资大于1200元并小于1500元,就按1500-当月实际发放工资的差额在年底清算;如果每月实际发放工资大于1500元,就不存在工资承诺差额,按实际发放工资计酬。二、岗位晋升:着力培养财务主管,那样工资说不定一个月以后就可以超过1500元/月。三、签定劳动合同:因为着力培养财务主管,需要按主管岗位签定四年合同。四、回A公司后一切按照公司正常员工待遇,例如交社保、发放业务奖金、季度奖金、年终奖金等各项福利待遇。五、风险押金200元,毕业证书一本。(无收据,A公司不给出据)六、虽然签定劳动合同,因为我是外地人,如有特殊情况可以协商终止合同。按A公司承诺,我同意回A公司上班,于2005.3.8日正式到A公司上班,并与当时的行政主任签定了单份四年期劳动合同(2005.3.8-2009.3.7日),只有一份留在A公司,并且合同内未列明劳动报酬事项。(此合同有效吗?)回到公司后不久,便发现与其承诺相差甚远,并且工作环境也让我极度不适应。具体如下:工资待遇05.3-05.9月按1200元/月,另加大专学历补贴40元/月;10月份开始,公司全体职工工资待遇调整,05.10-05.12月按1400元/月左右,学历补贴同时被取消。岗位一直定在主办会计,工作上公司一直坚持只有增加工作量,待遇才能有所提高。有交社保从05年1月份开始,以前未交的已经在后月的工资中扣除。各种奖金都没兑现。财务室很少说普通话,因为我是河北邯郸人,虽然在漳州呆了5年左右,但是不懂福建方言闽南话,不会说也听不懂,他们说话我就象一局外人。公司虽然没有明确要求加班,但我按时上下班,公司就不高兴。本身公司占用员工的业余时间就比较多,每星期一晚上开周会,每星期五下午下班打扫卫生,并且每周至少安排一次值班(中午12:00-下午上班13:30或14:00,晚上是下午下班时间17:30或18:00至20:30)。在业务处理上我也与财务负责人有较多分歧,解释也不起作用,反正人家依仗是负责人,自己只好委曲求全,导致关系半生半和的,在我呆在公司的时间里,经常与财务负责人意见分歧。在以上的环境下(是我后来辞职的主要原因),我回到公司5个月左右就很想辞职,但一直还是在内心里稳住自己坚持下来,因为我在良心上感谢公司给我提供了一个就业的机会。就在2006.1.21日由于公司迁址,指派我搬员工宿舍床,我本人又没住在公司,我给公司解释说除搬床以外其他我能够搬得动的我都可以搬,搬宿舍床让我接受不了,先是部门解释,后来闹到经理解释,也没得到经理的理解和支持,坚持让我搬宿舍床。经过再三考虑公司的工作环境,我当日呈交了辞职书,公司通知我回家休息,2006.1.21日和1.22日早上8:00-12:00休息,22日早上10:00左右公司通知我已经被批准辞职(未提到劳动合同问题),但要把1月份的帐到结帐期时结完帐才可以离司(结帐期是次月的9号),并且22日下午开始去上班。我于22日下午开始就到公司上了班。2006.1.24日早上公司突然通知我,要求把1月份的帐结完并做好交接清单进行交接离职(公司肯定是想到该发年终奖金,不准备发给我等问题,所以才提前让我离职)。在1.24日下午下班时我已做好交接清单,但公司以搬迁较忙不予交接,1.25日早上我又过去交接,因公司搬迁却只交接了一部分,公司说等搬迁好以后剩下的部分再通知我去交接。春节过后,还是我主动联系公司,在2006.2.3日全部交接清楚。工作交接清楚时,公司对我的报酬问题进行了预算,公司应补发2005.3-12月份实发工资少于1500元/月的工资差额共计2280元(至少少计129.6元个人养老保险应补未算),将在2006.3月份补发;另2006.1月份工资和风险押金200元(我自己估计共1250元左右)将在2006.2月份与公司全体员工同时打卡发放。可是直到现在,公司应该给我的,一分未给。我到公司询问原因,公司以我违反劳动合同,四年期未履行满为由,拒不支付我的报酬也不归还我的毕业证,反倒打一把说,按合同来,我应该反赔给公司4000元/年的违约金。我是耐心想以和解决此事,万事以和生财嘛,公司却牛气冲天,让我去找劳动仲裁。

刑事案件
2006-03-20 14: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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