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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08日上午我在年利亚电子厂上班其间,由于和同事为了一些小事,发生了口角,被同事用工具打到了左眼,当时我公司的领导一致承诺,给予马上治疗,并赔偿损失,因此,为了我公司的声誉问题,同意了领导的决定,没有马上报警立案,被工厂的领导马上送往医院治疗,并且由公司负责安排治疗费用.我公司名称是:溢善饮食公司我所在上班地点:深圳是年利亚电子厂(黄田)我公司是属于一个饮食公司,因此承包了年利亚电子厂的饭堂,我在我公司任职1年9个月,任职于厨师.

证券投资
2006-03-19 16:36:39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你能够向单位主张赔偿,要分析“口角”原因是否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
    如果您仍然有疑问,请致电于我:0755-61281627、1324985608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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