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起诉人对于法院审判的应当清偿的债务不得拒绝,有能力偿还还拒绝偿还的,人民法院可采取强制执行的手段向被起诉人下达执行判决书,强制其偿还。被起诉人被判定为暂时无力偿还时,可以与债权人相互协商或者由人民裁决,对应当偿还的债务进行分期偿还。
若被起诉人属于永久无力偿还的情况,债权人只能选择在经过法院审理判决后,将债务人的个人现有财产予以清偿。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
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
共和国
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二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
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