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以。审批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情况并按照申请人得分依次进行审批。批准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
澳门定居的,由审批部门为申请人签发《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定居批准通知书》,申请人凭《批准定居通知书》办理注销户口、缴销居民身份证手续。
不予批准的,签发《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定居不予批准决定书》。
申请人凭批准通知书办理注销户口、缴销居民身份证手续。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凭申请人提交的户口注销及居民身份证缴销证明,发给申请人前往港澳通行证,并依法收缴或注销其有效的内地居民出入境证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
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