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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场刚进门口丢失手机,商场只有刚进门口有监控,门口外无监控,这个商场门口经常有顾客丢手机,所以这次我丢手机商场有责任吗?

损害赔偿
2024-01-21 08:17:53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当事人手机在商场丢的,如果商场尽了安全保障责任的,商场是不承担责任的,如果未履行安全保障责任,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在商场丢失了手机,无权调取监控。
    手机丢失可按以下流程处理:
    1、先报警;
    2、申请司法调监控,因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需要,公安机关可以无偿接入或者直接使用相关单位的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
    被调取单位、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拒绝盖章或者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必要时,应当采用录音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
    《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法律依据:《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
    《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对于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明确调取的证据和提供时限。
    被调取单位及其经办人、持有证据的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拒绝盖章或者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必要时,应当采用录音录像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
    第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接受或者依法调取的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经公安机关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六十四条 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时,才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
  • 法律分析:在商场丢了东西可以要求查看监控,不报警也能查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因为顾客在商场购物双方构成了买卖关系,当顾客权益受侵害,商场提供帮助属于买卖关系的附加义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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