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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下雨天路过我店门口 摔伤,我门口也贴有小心地滑的提示,店里有质任么?

损害赔偿
2024-01-20 21:05:26
共有7位律师解答
  • 你好,门口虽然属于公共区域,但是一定合理范围内属于商户的门前三包责任范围,是需要签署责任书的,另外门口区域是进入商店的必经之路,属于商家安全保障区域的合理延伸。因此商家是负有一定责任的,鉴于路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需要尽到谨慎义务,所以也要承担责任。具体责任划分根据现场情况,范围大小,商户的合理措施而定。
  • 你好,不是有免责声明或者提示了注意义务就一定会无责的。
  • 看你有没有过错。安徽达宁。
  • 这种情况你没有什么责任吧。
  • 自己摔倒店老板是否有责任,一般因情况而定:
    1、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果到店铺购物时受伤属实,例如是因地面积水湿滑造成摔伤,店家应该担责任;
    2、如果店家已经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就没责任了。
    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律在综合考虑了在调整商业活动的秩序中设立这种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具体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其义务主体为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包括服务场所的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经营者等对该场所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具有事实上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您好,建议协商解决
  • 建议和单位协商具体的赔偿,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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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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