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看守所放人家属想知道的话,应当由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提前在看守所内,向看管教员要求联系家属。或者在案件尚未办理结束前,委托律师关注案件进展。
我国法律规定并未规定,看守所放人前应当通知家属,因此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在从看守所出来之前,会签署解除羁押手续、释放证明等材料,在签署时,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可以向看守所内的管教提出通知家属的要求,并向管教提供可以联系上的家属的联系方式,便于管教联系家属,在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被从看守所放出来的时候有家属来接。
【相关法条】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
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看守所条例》第三十九条:对于被依法释放的人,看守所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释放通知文书,办理释放手续。
释放被羁押人,发给释放证明书。
《看守所条例》第三十九条:对于被依法释放的人,看守所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释放通知文书,办理释放手续。
释放被羁押人,发给释放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