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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对方的委托人电话录音了怎么办

合同纠纷
2024-01-20 09:17:45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您好,具体是什么原因呢?您当时说了什么?
    追问:他们说欠他们多少多少钱,因为家里账目都是我老公管,我没有管过所以和他们说找我老公,她说这是夫妻共同债务,问我什么时候还钱,我就随口说了句没有工作,在家看孩子也没收入怎么还,就没了
  • 可以委托代理人协助辩护。
  • 录音是可以作为诉讼证据的,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只有债务人(欠款方)的讲话才能对他本人有约束力。实践中有人不承认被录音人是他本人,这时您应及时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但鉴定费用您先预交(费用很贵,一般按照分钟收费),最后鉴定费用承担问题由法院判决(一般由败诉方承担)。
    当然拨打的电话最好是被录音者在电信或者移动等公司登记的号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八项证据的形式,包括视听资料。以合法手段取得的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 由于电话录音是在对方不知情或者不知道你的真实意图的情况进行下的,对方不会防范或者警惕性不强,因此取证比较容易,在证据不足或者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考虑这种方式,一般符合以下要求便可认为电话录音有效:
    1.录音的对象必须是债务人或者承担义务的一方。
    2.电话录音内容必须完整反映债权债务的内容或者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内容。
    3.电话录音应当真实完整。
    4.电话录音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人真实意思表示。
    5.电话录音取得的方式应当合法。
    6.电话录音应留下原始载体,通过录音笔或者手机录音后,在拷贝到电脑后,存在录音笔或者手机中的录音资料不要删除。
    7.电话录音可以公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二条 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第七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 法律分析:由于电话录音是在对方不知情或者不知道你的真实意图的情况进行下的,对方不会防范或者警惕性不强,因此取证比较容易,在证据不足或者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考虑这种方式,一般符合以下要求便可认为电话录音有效:
    1.录音的对象必须是债务人或者承担义务的一方。
    2.电话录音内容必须完整反映债权债务的内容或者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内容。
    3.电话录音应当真实完整。
    4.电话录音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人真实意思表示。
    5.电话录音取得的方式应当合法。
    6.电话录音应留下原始载体,通过录音笔或者手机录音后,在拷贝到电脑后,存在录音笔或者手机中的录音资料不要删除。
    7.电话录音可以公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二条 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第七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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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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