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婚期期间财产属于共同财产。但是一方在婚前获得的财产、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等,人身性赔偿费用以及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当事人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不应当认定为
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除此之外,双方当事人可以在签订婚前协议,约定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仍属于个人所有。
《中华人民
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