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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使用非商用字体参加市级设计比赛构成侵权吗

损害赔偿
2024-01-17 09:45:45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所有的字体,无论是收费还是免费,如果是用于个人作品的展示,或者是非商业性比赛等,都不会被追究侵权问题。
  • 需要看具体的形状或者是外观是否有
  • 参加比赛属于商业使用,需要经过著作权人同意并支付许可费,如果是合理使用则不构成侵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二条 十二中种合理使用的方式: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 法律分析:参加比赛属于商业使用,需要经过著作权人同意并支付许可费,如果是合理使用则不构成侵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二条 十二中种合理使用的方式: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 法律分析:界定一个字体是否侵权要从它是否被用于商业性质的展示。所有的字体,无论是收费还是免费,如果是用于个人作品的展示,或者是非商业性比赛等,都不会被追究侵权问题。
    但是用于商业用途,如果未取得字体厂商的同意,将会被判定为侵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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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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