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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不同意改小孩名字,还有办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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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5 18:50:48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一、给孩子改名字需要什么手续
    1、改名字需要去户籍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户证窗口办理。更改姓名需要带着变更之前的户口本以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还要有变更申请书和单位街道办或者学校开的变更姓名证明信,收养关系变更的要带着收养证。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户证窗口,领取申请表格,并提供所需资料,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写充分,户口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经审批后即可改名。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进行姓名变更需要的材料是什么
    1、本人书面申请;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能证明变更理由成立的原始证明材料;
    4、单位职工需所在单位人事部们准予变更的证明;
    5、其他证明。
  • 首先,名字是可以改的,派出所没有权利不同意。但是公民姓名的适用应当符合公序良俗,不得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姓名,有关登记机关有权拒绝。其次,对于符合要求的姓名变更行为,登记机关的非正当理由拒绝,有权依照行政复议法向上级机关反映,对登记机关的不作为行为予以处理。法律依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成年人有权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姓名。《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六条规定: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四条规定: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居民身份证用汉字登记的内容,可以决定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文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八条规定: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 如果满足改名条件、走合法程序但是派出所不同意则违法。成年人改名有三个条件:第一是本人要表达改名的意愿,第二是理由要充分,第三是本人要承诺改名后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责任均由自己承担,且一生只能更改一次。
    16 周岁以后,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有效证明材料报公安机关审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正受刑事处罚和劳动教养者,不得变更姓名。公民依法变更姓名后,原姓名作为“曾用名”备查。
    且有关法律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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