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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执行程序中止后的债权是和普通债权一起重新处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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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0 19: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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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清算完成后,公司按顺序偿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由清算组制定清算报告,由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破产财产无力偿还的,除有保证人和连带债权人可以继续履行的,其他注销后债权也将被消灭。
  • 如果在执行中企业破产的话,正常情况下那个执行法院会将这个案件移送到破产管理法院的,然后就是说根据那个破产法对这个债权进行清偿。
  • 如果是普通债权需要和其他普通债权一起分配
  • 如果是普通债权,一起平等处理。
  • 普通债权通常按比例分配处理
  • 破产重整后新发现的债务的处理方式是,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不得行使其权利。但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来获得清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第九十四条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 对于破产重组的债务如何处理民法典没有相关规定,但是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于重整的债务债务人如果无法执行,则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重整的终止,宣告债务人破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
    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债务人的执行程序尚未完结的,应当无条件中止。执行程序中止后,请求执行的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九条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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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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