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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一个正常人被无缘无故,关进精神病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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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1 15:19:54
共有8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首先要进行精神病的鉴定。 区分是完全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一直处在发病状态,完全不能认识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还是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间歇性精神病人)。
    如果是前者,可以完全免于刑罚,但是民事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监护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失的,除外。 如果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犯罪行为时,具有清醒的认知,处在未发病期,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对于完全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是可以从轻,减轻,免于刑罚的。法律依据:《中华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 您好,是谁把你送进精神病医院的嘞?你有没有跟医院的管理工作人员说清楚呢?
  • 你好 这个没办法 因为现在没有依据能证明一个正常人不是神经病
  • 你的是求是什?请你说具体一点
  • 建议您走法律途径维护自己权利
  • 法律分析:刑法规定,精神病院收容没有精神病的人住院,医生可判三年以下有期刑并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精神卫生法规定,精神病院收留精神病人住院,需经本人及家属同意,不同意的不能强制医疗。
    网上有正常人被精神病的法院案例,难在取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 法律分析:首先要进行精神病的鉴定。 区分是完全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一直处在发病状态,完全不能认识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还是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间歇性精神病人)。
    如果是前者,可以完全免于刑罚,但是民事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监护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失的,除外。 如果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犯罪行为时,具有清醒的认知,处在未发病期,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对于完全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是可以从轻,减轻,免于刑罚的。法律依据:《中华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 法律分析:精神病人涉嫌刑事责任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可以进行强制医疗的,不需要让监狱进行收监服刑。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第二百八十五条 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第二百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第二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八十八条 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第二百八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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