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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我与公司签定一份合同,薪资为1500元/月没有写明工资分配,工作时间,同时又填写一份个人资料卡但工资栏公司没让填写.后来我每天工作到21:30分.我于2005年12月7日提出辞职,2006年月1月7日离开.我在2006年2月提出申请仲裁追要加班费,3月13日开庭那天我发现个人资料卡被公司添写成基本工资700元,合计1500元(含加班费)

其它综合
2006-03-17 13: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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