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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住院的费用,在出院以后低保证才办下来,之前的住院费用能报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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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4 15:17:26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
    1、各类恶性肿瘤的治疗在办理特殊病种备案后,门诊医疗费待遇标准享受住院待遇;
    2、癌症住院,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20万元(含)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8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70%、市外医疗机构50%;
    3、部分自费的抗癌药品纳入大病保险结算范围,参保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合计自理金额(含所有合规医疗费用及大病保险特殊药品费用),起付标准(
    3.26万元)以上至
    16.3万元以下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60%;
    16.3万元至最高限额(
    32.6万元)以下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70%。
    4、宫颈癌、乳腺癌、肺癌、胃癌、食道癌、直肠癌、结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等疾病为第一诊断在温州指定医院住院,报销比例在原有基础上自动提高5个百分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 法律分析:可以,住院低保报销流程:
    1.申请: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居民应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申请享受相关救助,并出具户口簿、收入证明等材料。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五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 【法律分析】:住院出院后就可以报销,没有天数规定。医疗保险报销:
    1、门、急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
    2、结算比例: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
    3、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据、处方底方等),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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