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煤矿井下工人,有井下绞车司机证,在05年11月23日我们井下发生了一起事故,造成一伤亡一重伤,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我们的跟班区长分配我们和通风区一起运料,我负责开绞车。区长说第一部由我开第二部由他开,让我再接第三部,当我接第三部的时候,信号工给我发开车信号,由于连罐的人员没有连好造成溜车事故!我的职责是绞车运转正常,没有故障,连罐的责任是不属于我的!而且连罐人员也承认是他没有连好,因此发生了这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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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你负责开绞车,信号工给我发开车信号后你才开的,责任不在你,刑事责任你说的是不是\"重大责任事故罪\",因为你不是责任人,不用负这个责的,还有有叶我上这网上不去,你可以发我的邮箱,shenchaoli@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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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