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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案件终结拖迟不交检察院是事得不到解决

刑事案件
2024-01-13 10: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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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派出所立案后迟迟没有结果的,可以向派出所了解进度,如果是了解发现是派出所故意拖延进度的,可以向其上级公安机关进行投诉举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 公安机关立案后案件久拖不决,应当向当地检察院投诉,通过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监督立案后三个月未侦查终结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发出《立案监督案件催办函》,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人民检察院反馈侦查进展情况。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监督立案的案件应当及时侦查。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加大追捕力度;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及时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侦查终结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 派出所迟迟不给结案可以向相关监察机构进行投诉或者到法院进行起诉。
    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立案后三个月以内未侦查终结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公安机关发出立案监督案件催办函,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向人民检察院反馈侦查工作进展情况。
    一般情况下形成超长期未结案件的原因如下:
    1、相关的另一案件审理时间偏长;
    2、当事人众多,关系复杂;
    3、鉴定难度较大,次数较多;
    4、部分审判人员思想上存在畏难情绪,扣除审限的原因消失后不及时恢复审理;
    5、部分审判人员消极等待审限恢复情形的发生;
    6、部分审判人员对审限管理的认识不到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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