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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公司经营地址异常,需要变更经营地址,但是现在法人被列入失信名单,现在应该怎么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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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7 15:05:09
共有7位律师解答
  • 您好,我是颂威律所的。公司法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录在履行完债务偿还义务之后就可以解除。
  • 您好,建议您找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交涉。
  • 需要和工商部门具体对接办理变更事宜
  • 召开股东会决议变更法人登记
  • 公司地址异常,不处理的,可能会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但如果公司依法履行公示义务或者恢复正常的经营地址的,可以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法律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将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作出移出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移出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移出日期、移出事由、作出决定机关。
    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 可能是因为公司地址异常。
    如果变更公司地址,与工商局登记的地址不符,就涉及到公司地址异常,它会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从纳入异常、警告、罚款到吊销营业执照都是有可能的。
    公司注册地址是各行政部门、工商、税务和法律相关的指定地址,如果和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可能会因为没收到这些文件,导致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及严重后果。
  • 公司地址异常,不处理的,可能会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但如果公司依法履行公示义务或者恢复正常的经营地址的,可以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法律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将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作出移出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移出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移出日期、移出事由、作出决定机关。
    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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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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