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应该去法院进行离婚诉讼。根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和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
离婚登记按如下程序办理: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1.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
结婚证;
2.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3.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订立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
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
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