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法院交罚金时需持本人身份证及判决书。如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无法亲自缴纳罚金的,可由家属或他人到判决法院代为缴纳。代为缴纳时,联系承办案件的法官,或向法院说明案件、被告人便可缴纳,也可依据法院出具的罚金票据到法院指定任意银行缴纳。
罚金分为限期一次性缴纳、限期分期缴纳、强制缴纳、随时追缴及减免缴纳五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