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记录新规定是:
1、一旦发现吸毒成瘾的人员,就会采取一定的措施,对其开展戒毒工作;
2、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
3、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对于需要
延长的,经批准后最长可以延长一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三十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