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的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
拘传被告人,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逮捕措施的,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被告人。如拘传后决定拘留,则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另外,公安机关留置盘问,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起不超过 24小时,最长可到48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