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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张某合作开服装店,张出5万我出2万,我管理。利润平分。之前张投入了3万,但在租店后张就没投入过资金。我在后期陆续投入了4万,但经营不佳。我在2004年9月电话通知了张,不能维持要求他补足合约上的资金。但张不肯,我于是要求放弃经营,张要求他来转让。但一直拖到11月,店内无存货了,且无钱交租,还欠下1万元。我通知张,我不来开店了,也管他如处理。张于去年被铺主起诉偿还了铺租。张今年起诉我,说我携款潜逃。要求我赔回他5万和铺租。他在这之前骗走了我以前的所有单据。我只有一份营业收入记录。我们的协议是这样的:现就张向梁承租的铺和阳(我)达成以下合作意向,张出5万,阳出2万,扣除成本和其他费用后的利用两人平分。协议在双方签定后生效。

刑事行政
2006-03-17 10:4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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