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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是3月5号在某某某某区御邸世家小区底商的红黄蓝亲子园面试的前台岗位。负责人说有5天试岗,试用期是1-3个月,如果试岗期走人则没有工资,进入试用期后,从试岗第一天起算工资。周末双休,节假日正常休。3月8日(周一)第一天上班,3月24日才在打卡机子上输入了我的名字开始打卡。期间每周末都有一天要加班,清明假期三天,最后一天要开员工大会,因为家中有事请假不给批,距离太远也赶不到因此没有参加员工大会。4月13日下午六点以家中有事为因,向负责人口头提出离职,负责人要求写书面申请,并且要求至少半个月才可以走人(此期间未签订任何协议或合同)。可是劳动法规定试岗期提前三天提出离职就可以,也向负责人说明了此规定,可是负责人说这是公司规定的,让我至少也要再待7天,得招聘到接替人,交接完工作后才可以走。书面申请已在4月14日交给负责人。从第一天上班至今的工资还没有发,怎么发什么时候发也没有说,也没有我问我要银行卡号。请问公司这样做合理吗?想最多三天就走人,确实有事。此期间的工资应该怎么发放,是走人的时候应该一次性结清,还是按照公司统一发放工资的时间才能拿到?加班几天应该怎么算?

劳动纠纷
2024-01-12 16:04:1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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