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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山东济宁邹城市人,女方是山东临沂平邑县人,我们于2008年末经人介绍认识的,于2009初安我们当地的风俗举办了订婚仪式,仪式当天经媒人手给女方1万5千元现金的彩礼,给女方买衣服,请客等共花销了2万多元。现女方已经和别人结婚,我多次向其要回彩礼,都没有给,请问我是否可以起诉女方归还彩礼金?应该到那个部门。我还能要回吗?谢谢。

婚姻家庭
2024-01-12 16:16:10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彩礼钱要回的办法:若能协商一致,可协商要回彩礼,若协商不成的,夫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这三种情况之一,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回彩礼钱。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能要回彩礼钱的办法:当事人可以协商退还彩礼。若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收集相关证据证明存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等情形之一,并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查证属实的,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是否退还彩礼,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者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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