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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咨询下邹城地区,十级伤残的鉴定标准是什么?

劳动纠纷
2024-01-12 13:18:38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是:
    1、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平方;
    3、全身瘢痕面积5%,≥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稚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8、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9、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等等。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为: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十级伤残是伤残等级中的一种等级。十级伤残意味着日常活动能力、工作和学习能力、社会交往能力等部分受限。
    伤残等级分为一至十级,等级的划分标准,赔偿标准以及保险条例。
  • 十级伤残的鉴定标准:职工的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也无生活自理障碍,伤残等级是有一到十级,其中一级最重,十级最轻。法律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5.
    10.1 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
    10.2 十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
    5.
    10.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
    3、全身瘢痕面积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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