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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家是济宁的,上次孩子四个月的时候去过一次,人家说孩子太小不给办,请问在济宁如何办理离婚

婚姻家庭
2024-01-12 12:57:49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离婚的具体方式有两种:
    1、如果是协议离婚的,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经过冷静期,申请办理离婚证;
    2、如果是诉讼离婚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判决准予离婚的,判决生效,解除婚姻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有孩子办离婚手续的方法:
    1、协议离婚手续,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达成协议的,可以按照正常离婚程序准备材料,夫妻双方共同亲自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民政局申请离婚手续,民政局工作人员核实情况属实后,收回结婚证,发放离婚证;
    2、双方协商不成,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子女抚养问题,法官将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认真确认双方的情况,然后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 离婚有孩子的办理方式:若夫妻能就离婚、孩子抚养、财产与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可以订立书面协议,到夫或妻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登记离婚。经过三十天冷静期,即可领取离婚证。
    无法协议离婚的,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达到这一标准的,会判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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