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老业委会到期新的未成立镇物办下通知老业委会停止履行职责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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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老业委会到期,新的未成立,镇物办下通知老业委会停止履行职责是合法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 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 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 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 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5. 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因此,在老业委会到期,新的未成立的情况下,镇物办下通知老业委会停止履行职责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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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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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