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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车变道,被追尾,

交通事故
2024-01-12 18:01:15
共有9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 您好,一般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赔偿责任, 若对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不服,可以自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之日起 3日内,向其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 责任应当由后方车辆承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或者路面障碍等情况需要停车等候的,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可以
    追问:我车变道,被后车追尾,后车还酒驾
  • 您好,建议及时报交警,由交警为您的交通事故责任分责
  • 及时报警,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主张赔偿
  • 您好,问题可以得到解答

  • 一、变更车道被追尾怎么处理
    1、变更车道被追尾处理视情况而定:
    (1)司机强行变道引发追尾事故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强行变道引发追尾事故的的机动车驾驶司机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2)变更车道被追尾,若是具备变道条件并且变道速度不快的话,属于后车的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零二条
    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第一百零三条
    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交通事故调解流程是什么
    1、知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
    2、听取各方当事人的请求及理由;
    3、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4、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
    5、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
  • 变更车道被追尾,若是具备变道条件并且变道速度不快的话,属于后车的责任。具体情况交警进行现场勘查后作出责任认定。若是造成财产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进行赔偿。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 汽车被追尾时应当报警处理。轻微交通事故双方可以就赔偿问题协商也可以共同申请交管部门调解。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但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情形的除外。法律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九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但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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