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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伤情鉴定结果是轻伤一级和二级。已出院2个月。请问做2次鉴定会和第一次结果不一样吗?

损害赔偿
2024-01-16 01: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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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共有16条
  • 您好 一般没有什么特殊情况的话,两次工伤鉴定的结果应该是一样的,工伤鉴定是属于 劳动能力鉴定 ,如果两次鉴定结果不一样,那么以最后一次鉴定结果为准
  • 一般没有什么特殊情况的话,两次工伤鉴定的结果应该是一样的,工伤鉴定是属于 劳动能力鉴定 ,如果两次鉴定结果不一样,那么以最后一次鉴定结果为准。
  • 有可能不一样,因为有些伤情恢复一段时间后,功能障碍程度会减轻了,故伤情鉴定也可能会出现跟第一次鉴定不一致。
  • 你好 你现在是什么情况 轻伤可以判刑的对方
  • 你可以任选其中的一次进点,结果作为诉讼。
  • 您好,根据您提出的诉求,这边尽快联系您
  • 您好,可以给您提供法律建议。
  • 你好,我们可以帮助你的。
  • 方便详细沟通一下细节问题

  • 一般没有什么特殊情况的话,两次工伤鉴定的结果应该是一样的,工伤鉴定是属于劳动能力鉴定,如果两次鉴定结果不一样,那么以最后一次鉴定结果为准。
    依据法律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八条 〔提出申请〕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限自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
    工伤职工本人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第九条 〔提交材料〕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二)《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诊断证明、检查检验报告等原件和复印件,完整有效的病历;
    (四)职工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复查鉴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 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职工本人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对复查鉴定不服申请再次鉴定的,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 实际上 工伤鉴定 的结论没有必要专门用第二次的去检验第一次的鉴定报告,而之所以会产生第二次的鉴定结果,无非也是当事人对第一次的鉴定结论是不认同的。可是在第二次结果还没有出来之前,自身也会非常担心在我国 工伤伤残鉴定 第一和第二次的结果一样吗?但是两次鉴定的结论一样不一样的这个谁也不知道,具体要看鉴定结论了。
    一、在我国工伤伤残鉴定第一和第二次的结果一样吗? 一般没有什么特殊情况的话,两次工伤鉴定的结果应该是一样的,工伤鉴定是属于 劳动能力鉴定 ,如果两次鉴定结果不一样,那么以最后一次鉴定结果为准。 依据法律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八条 〔提出申请〕职工发生 工伤 ,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限自作出 工伤认定 结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工伤职工本人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第九条 〔提交材料〕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二)《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诊断证明、检查检验报告等原件和复印件,完整有效的病历;
    (四)职工 身份证 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复查鉴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 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认为伤 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工伤职工本人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对复查鉴定不服申请再次鉴定的,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二、工伤索赔途径有哪些?
    1、双方协商。劳动者因工负伤、致残、致死后,单位或者劳动者应当向当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在确定属于工伤后,单位和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家属协商赔偿数额和范围。单位履行了赔偿义务,受害人无须再经过其它程序。
    2、 申请劳动仲裁 。双方协商不了,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不再向法院起诉的裁决结果应当服从。
    3、民事 诉讼 程序。受害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发生 工伤事故 如何向劳动部门报告 工伤事故又称劳动事故,有广义、狭义之分。在狭义上,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 工伤保险 的业务指南中指出“工伤事故应该是指适用《 工伤保险条例 》的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其本质特征是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除此之外,广义的工伤事故还包括 职业病 。 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遇到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 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亲属没有可能提出申请,可以由本企业工会组织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待遇申请。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应当经企业签字后报送。企业不签字的,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可以直接报送申请。 谁也不敢绝对的就保证工伤鉴定的结果和第一次就有什么不一样的,只能说是两次结果不一样的时候以第二次为准,且第二次就是最终的测定结果了。但根据实际操作来看,如果第一次鉴定整个过程都非常规范,第二次不会和第一次不一样的。
  • 伤情鉴定和伤残评定的区别如下:
    1、确定的时间不同,伤情鉴定应在伤情发生后进行,伤残评定应在治疗结束后进行,因为两者的评价基础不同,目的不同,伤情鉴定在于确定伤害本身的严重程度,伤残评定主要在于判断治疗结束后的残疾程度,即对受害者工作、生活和社会能力的影响;
    2、鉴于其目的不同,在损伤程度和残疾程度的评价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即可以认定为重伤的不一定构成残疾,因为有些损伤本身可能很严重,但治疗后可能会痊愈,不影响功能;
    3、使用目的不同,伤情鉴定结论主要用于确定民事赔偿责任,而伤残评定主要用于确定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4、等级划分不同,根据对工作、生活和社会活动的影响程度,伤情鉴定根据伤害本身的严重程度分为轻伤、轻伤和重伤,伤残评定分为1级至10级。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 你好这个是需要去看具体的
  • 第二次鉴定的结果是否会与第一次不同,取决于许多因素,如鉴定过程的严谨性、鉴定标准的统一性、以及伤情的复杂性和特殊性等。
    一般来说,如果首次鉴定的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那么二次鉴定可能会推翻首次鉴定得出的结论。然而,如果符合相关程序和规定,二次鉴定的结果与首次鉴定一致的可能性更大。
    对于伤情鉴定,因为依据的是《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有明确的标准,所以改变的几率较小。但是,如果伤情在轻微伤和轻伤二级之间,或者有疑难的伤情,法医也会提前向上一级沟通,听取意见。因此,对于这种疑难复杂的伤情,二次鉴定可能会有不同的结果。
    总的来说,二次鉴定的结果是否会与第一次不同,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 你好,可以协助您处理维权的
  • 一般是不会,具体看伤势确定。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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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伤情鉴定结果是轻伤一级和二级。已出院2个月。请问做2次鉴定会和第一次结果不一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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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伤情鉴定结果是轻伤一级和二级。已出院2个月。请问做2次鉴定会和第一次结果不一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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