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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失信名单 G打头的高铁票出票成功 可以乘坐吗 会被安检拦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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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1 12:26:51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失信人买到高铁票可能会被拦下,但是因为出票成功了,所以是可以乘坐的。高铁工作人员即使没有发现是失信人员,没有在检票口拦下你,也会在坐车途中请你进行在就近站点下车。通俗点讲,能出票成功,说明你还没有进入铁路系统的失信人名单,运气好的话,可以乘坐到终点,运气不好的话,连检票口都进不去。

    所以不要抱着侥幸心理进行乘坐高铁,我们国家对失信人员的限制措施是很严格的,建议你立即履行义务,否则对你的出行等各方面都有影响。
    所以不要抱着侥幸心理进行乘坐高铁,我们国家对失信人员的限制措施是很严格的,建议你立即履行义务,否则对你的出行等各方面都有影响。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 一、失信人买到高铁票会被拦下吗
    1、不会的,但是如果是高铁只能是高铁二等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执行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二、失信人能买飞机票吗
    1、据了解,只要输入购票人姓名、身份证号码,那么就可以检测出本人是黑名单用户,无法再使用身份证、护照购买机票。
    为什么不能买机票呢?因为只要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那么一些高消费行为都将被限制,很多交通工具都无法乘坐,比如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
    2、那么可以用护照买机票吗?去年好像可以,不过从今年开始,法院执行系统开始注重限高令,2018年年初,法院和房产、民政又建立了信息互联,相信和边防部门的联网也不会太遥远,一旦联网,不管是官网还是机器、柜台,只要输入个人信息,就显示黑户无法购票。
    如果现在还能用护照买机票,那么就珍惜吧,以后全国联网后是不可能再成功买票了。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一律禁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但可办理交运,其包装应符合民航运输有关规定;
    (二)旅客携带少量旅行自用的化妆品,每种化妆品限带一件,其容器容积不得超过100毫升,并应置于独立袋内,接受开瓶检查;
    (三)来自境外需在中国境内机场转乘国内航班的旅客,其携带入境的免税液态物品应置于袋体完好无损且封口的透明塑料袋内,并需出示购物凭证,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方可携带;
    (四)国航在机上不提供婴儿液态乳制品,携带婴儿的旅客请在订座或出票时向销售人员提出,并根据自身需求自备奶粉。
    对于需要申请婴儿餐食的旅客,请在航班起飞24小时前提出糖尿病患者或者其他患者携带必需的液态药品,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交由机组保管;
    (五)乘坐国际、地区航班的旅客,其携带的液态物品仍执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7年3月17日发布的《关于限制携带液态物品乘坐民航飞机的公告》中有关规定。
  • 失信人买了高铁票是不能过安检的。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失信人是被禁止的。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
    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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