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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在学校受邀与同学掰手腕,导致自己骨折,三方怎么承担责任?

损害赔偿
2024-01-10 15:48:11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责任承担需要结合双方过错来定,若两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学生在校受伤应当根据年龄和是否有第三人的介入分别讨论。如果该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推定为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但能证明自己尽到相应义务的,不承担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受伤的,学校有过错,未尽到相应义务的应当承担责任。由学校以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由第三人承担,学校有过错的也当在过错范围内承担。如果找不到第三人,则应当由学校承担补充责任,承担后可以对第三人追偿。法律依据:《民法典》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
  • 责任的承担应按过失的大小来划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定,建议委托律师来保障您的最大权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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