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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请问我今年一月退休,我1984年一1987年念电大,因当时单位领导原因不给开工资念书,只允许办理停薛留职手续自费念书。回来工作再说,后来就不了了之了。现办理退休出现念书三年社保局不给看算工龄的事,请问这事合乎天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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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1 11:50:54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这事合不乎天理,可以举报
  • 法律分析:
    1、个人原因没有办理的退休,退休工资是不给的。因单位的原因,职工复合退休条件而未按时申报退休手续影响职工享受待遇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单位赔偿。也可以要求单位以在岗人员并延迟退休期间的工资。
    2、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因单位原因造成退休延期的,个人帐户继续记载,但其延期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劳动保障部门按其到达正常退休年龄时批准退休,从办理退休手续的下月计发待遇。
    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15年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可以领取养老金。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关于职工权益的问题属于劳动局管辖,劳动工龄问题一般先咨询劳动局,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直接起诉解决。
  • 法律分析:
    一、与工作单位有纠纷的,可以依据劳动法规打电话12333社保热线、或者到社保局、人民法院进行申诉,对其申诉法律规定有效期有一年的,足以在其退休后的时间里进行处理的;
    二、到了法定年龄(男60周岁、女职工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那退休是法定的,自己不予配合的,也是不能阻止法定退休流程进行的,一旦经社保局批准后就是自己再来单位上班也是没有在职期间待遇的。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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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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