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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住2楼,住我楼下的邻居私自在我家墙壁上打了7个孔,其中3个钉了铁钩,在我家二楼的空间位置拉起了铁丝网,余下4个裸露着(直径5cm左右)被我发现后告知物管要求她立即拆除并将我家的墙面恢复好。但多次沟通无果。我该怎么办?她这种行为是否侵占了我的私有财产,违法吗?

损害赔偿
2024-01-11 15:29:34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这种可以起诉他 排除妨害 恢复原状
  • 可以依法起诉,要求对方恢复原状
  • 业主在外墙上私自打孔违法。业主违反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而实施的妨害物业服务秩序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提讼,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
    业主在小区内应避免的行为有哪些
    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4、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5、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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