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责任:
1.按照委托人的指令处理有关事务。
2.对委托事务要亲自处理。
3.及时向委托人报告事务处理情况。
4.交付财务和转移在以利。
5.造成损失应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
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六十九条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