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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想咨询一下,分公司因为绩效被仲裁会影响到总公司吗?

劳动纠纷
2024-01-10 16:02:22
共有11位律师解答
  • 不会
    分公司被劳动仲裁会影响到总公司吗公司被劳动仲裁对公司不会有什么不良影响。公司被员工申请劳动仲裁只是解决劳动纠纷的一种法定方式,被申请,申请都是法定的权利与程序义务。被申请了也不会影响公司的证信力,并不能说明公司就有违法与不良行为,不会因此纳入黑名单或受到什么处理。最多是上级主管机关因为劳动纠纷过多,提示公司加强管理和公司的约束机制建设,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
    公司被劳动仲裁有什么后果公司被劳动仲裁有以下几种后果:
    公司需要依法参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的仲裁;
    公司需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即除了正常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费用之外,可能还会产生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或者双倍工资之类的,具有惩罚性的费用支出。如果公司拒不履行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此时公司可能被冻结财产、加入失信名单等。
  • 一般来说不会影响到总公司的法律责任。但可能会影响分公司的经营权和经济利益等方面。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也就是说,在不影响母公司独立
  • 有可能会影响到,如果分公司败诉并且没有足够的财产支付债务,可能会执行总公司的财产。
  • 分公司被劳动仲裁会影响到总公司吗公司被劳动仲裁对公司不会有什么不良影响。
  • 您好,请问您遇到什么法律问题,您可以说下详细情况
  • 您好一般是没有什么必然的关联性
  • 你好,一般是不会有影响的

  • 一、公司被劳动仲裁对公司有什么影响
    1、公司被劳动仲裁对公司的影响如下:
    (1)公司需要依法参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的仲裁;
    (2)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
    (3)公司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十三条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制定具体办法。
    二、申请劳动仲裁应具备哪些条件
    申请劳动仲裁应具备的条件如下:
    1、申请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2、申请仲裁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3、该劳动争议属于该仲裁委员会管辖;
    4、申请书及有关材料齐备。
  • 员工仲裁对的影响
    1、公司被劳动仲裁,从某方面来说公司的信誉还是很受影响的
    2、内部员工知道此事后,会影响工作情绪
    3、贵公司在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都会被劳动局监管的比较严格劳动仲裁是指由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出现劳动争议,若双方协商达不成一致,采取仲裁方式也是比较合理的方式,这样做是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你不必要过多考虑对公司的影响,即使有影响,你原所在的公司也应该自己承担这样的后果,保护和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是公司本身应尽的义务。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法律分析:公司被劳动仲裁后对公司还是有一定影响的:
    1、公司被劳动仲裁,从某方面来说公司的信誉还是很受影响的
    2、内部员工知道此事后,会影响工作情绪
    3、贵公司在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都会被劳动局监管的比较严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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