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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在学校里发生了意外,两个小孩面对面的相撞,一个小朋友门牙掉了一点,鼻骨骨折,另外一个小朋友额头一个大包和鼻梁有点红肿,后脑勺有包,这个责任应该怎么来划分

损害赔偿
2024-01-09 18:10:46
共有9位律师解答
  • 你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伤,由第三人造成人身损害的,有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多大的孩子?一般要根据引起相撞的因素确定责任。学校可能也得担一定责任。
  • 您好,这个问题可以帮助您的,具体还有什么细节呢?
  • 您好,一般双方共同承担,各负一半。
  • 您好,具体情况进一步和您了解。
  • 你好,双方协调了吗,还是报警了
  • 双方共同承担责任,责任均分。


  • 法律分析:第一,学生人身损害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所致,如果是完全由于学校的过错所致,就是一般的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第二,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如果无过错也不会产生补充赔偿责任,损害的赔偿责任应当完全由加害的第三人承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小孩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校老师在没有尽到职责的情况下,小孩的家长和学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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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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