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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签字且赔完了对方但扣押驾驶证合理吗

交通事故
2024-01-09 12:54:53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出现交通事故,交警扣留肇事司机的证件是正当合法的,待事故责任明确、赔偿损坏公物后以及对驾驶员进行相关的处罚,返还驾驶证。
  • 法律分析:有人伤的交通事故必须扣车,在交警部门处理完交通事故,出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之前是会扣留车辆的,如果是交通事故中出现人身损害或者是财产损失的,就应当由交通事故中的事故的责任方进行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的赔偿,如果是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进行一次性残疾补助赔偿。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 法律分析:发生事故扣留驾驶证,扣留机动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程序,事故处理完毕就会返还,不是你认为定责不合理就能拿回的。如果认为定责不合理可以向上一级交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法院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第八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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