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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险断交多久不可以报销

劳动纠纷
2024-01-08 15:01:43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你好,这个是可以帮助分析的,是否有咨询社会福利部门的
  • 你好,这边法律问题是纠纷吗,不合理可以起诉
  • 你好, 这个建议直接咨询医保部门为宜。
  • 生育险断交一个月一般不影响报销,但生育险必须累计缴费达到12月(含)以上,如累计缴纳不足12个月的生育险不得使用。生育保险在职工生育期间可以提供最基本的生育保障,生育险停交后还是可以使用的,但职工所缴纳的生育险必须达到12个月以上,生育期间并持续缴纳生育保险的即可报销生育险。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 法律分析:
    生育险断交后,如果生育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就可以报销。由原中断缴费在3个月以内的改为中断缴费在6个月及以内的,按规定补缴生育保险费及滞纳金,补缴后可连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欠费超过6个月的,恢复缴费时应补缴以往全部欠缴的生育保险费及滞纳金,欠费期间生育的,其生育待遇由用人单位负担,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负担,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法律依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衍生问题:
    衍生问题:
    生育险和生育津贴是一回事吗?
    生育险和生育津贴不是一回事,但是生育险提供的保障内容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待遇、产假、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男职工假期津贴等。
    职工享受生育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用人单位已经为职员缴纳满一定时间的社保、怀孕女职员已经办理参保备案且在当地生育等。
    此外,若是女性无生育险,但丈夫有生育险,那么女性生育后,丈夫是可以领取一次性生育补助的。
  • 法律分析:生育险断交以后,中间要是能继续缴纳,就可以使用的。但是每个地区规定各不相同,有些地方需要缴纳满12个月(也就是一年),有些地区需要缴纳满10月(江苏盐城为例)。
    也就是说生育险报销,在宝宝出生之前,都是需要连续缴纳的,中间不能断交一次。
    生育险在生宝宝之前不交,是不可以报销的。如果现在及时补交,要看自己的情况,比如怀孕已经1-2个月的,那么生育险肯定是不能报销了。
    因为至少在生宝宝之前缴纳满10-12个月(含宝宝出生时间)才可以报销,跟之前缴纳了几年没有关系。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如果怀孕不满一个月的,就自己缴纳(不想找工作或者工作难找的情况)五险,然后在宝宝出生之前缴纳满当地报销生育险的前提时间。
    这一块必须先咨询一下当地的医保机构问问需要缴纳多长时间才可以报销。如果满12个月才能报销的,就没有必要补交了,肯定不能报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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